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4年修訂)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的指導意見,根據《廣東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關于調整實行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4年版)的通知》(粵政數〔2024〕3號)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4年修訂)》(以下簡稱《市交易目錄》)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屬于《市交易目錄》內的交易項目,各項目發起方要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主動進入省、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交易項目;各行政監督部門要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督促《市交易目錄》內的交易項目進入省、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交易。相關項目的交易平臺因由上級行政監督部門確定而未納入省、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除外。
二、《市交易目錄》發布后,市各行政監督部門要協調、督促本行業相關交易平臺與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由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管理)對接(對接指引另發),將交易平臺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而納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相關交易平臺由上級行政監督部門確定,或已進入國家、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除外。
三、未納入《市交易目錄》的交易項目,由項目業主自行確定是否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交易。上述項目在符合有關規定且滿足交易服務范圍的情況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其進入平臺交易,同時要將交易數據及時報送市政務和數據局。市政務和數據局會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匯總全市各類交易數據,并提供數據接口服務。
四、《市交易目錄》內的行政監督部門是根據市的情況而列,各區行政監督部門與《市交易目錄》不一致的,以各區實際情況為準。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通知》(穗府辦規〔2021〕16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2月12日
廣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4年修訂)
序號 |
項目類別 |
項目內容 |
規模標準及范圍 |
行政監督部門 |
1 |
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
按照《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實施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0〕770號)執行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 |
交通運輸(含軌道交通)工程 |
交通運輸部門 |
水務水利工程 |
水務部門 |
市政燃氣工程 |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 |
園林綠化工程 |
園林部門 |
其他工程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
2 |
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交易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 |
按照《廣東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規定》執行 |
自然資源部門 |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 |
按照《廣東省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實施方案》執行 |
自然資源部門 |
礦業權交易 |
按照《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廣東省礦業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
自然資源部門 |
3 |
國有資產
交易
|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 |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
國有資產監管部門 |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租 |
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廣州市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執行 |
財政部門 |
4 |
政府采購 |
集中采購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配套法規規定執行 |
財政部門 |
分散采購 |
5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 |
按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及配套規定執行 |
商務部門 |
6 |
海洋資源交易 |
海域使用權和海砂采礦權出讓 |
全部 |
自然資源部門 |
無居民海島等海洋資源使用權出讓 |
海岸線占補指標交易 |
按照自然資源部門相關海岸線占補指標交易規定執行 |
自然資源部門 |
7 |
林權交易 |
國有林地使用權、租賃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 |
全部 |
林業部門 |
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 |
按照《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及配套制度執行 |
林業部門 |
8 |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 |
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 |
按照《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及配套制度執行 |
農業農村部門 |
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 |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轉讓 |
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地使用權流轉 |
其他農村集體資產交易 |
9 |
無形資產交易 |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授予 |
全部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
市政公用設施及公共場地使用權、承包權、冠名權有償轉讓 |
10 |
碳排放權交易 |
碳排放權交易 |
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
生態環境部門 |
11 |
用能權交易 |
用能權交易 |
全部 |
發展改革部門 |
12 |
涉法涉訴資產處置 |
司法機關開展的涉訴、抵債或罰沒資產處置 |
全部 |
司法部門 |
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的罰沒資產處置 |
相關行政執法部門 |
13 |
河流資源交易 |
河流、經營性河域、灘涂、濕地等有限自然資源的使用權出讓,養護權承包項目的出讓、轉讓、合作 |
全部 |
水務、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 |
河砂開采權出讓 |
全部 |
水務部門 |
水權交易 |
按照《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資管〔2022〕333號)、《廣東省水權交易管理試行辦法》執行 |
水務部門 |
14 |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 |
補充耕地指標交易 |
按照《廣東省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管理辦法》執行 |
自然資源部門 |
15 |
中小客車增量指標配置 |
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增量指標競價 |
按照《廣州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法》執行 |
交通運輸部門 |
16 |
中介服務
交易
|
中介服務交易 |
按照《廣東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管理辦法》執行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
17 |
城市更新合作主體選擇 |
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合作主體選擇 |
按照《廣東省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管理辦法》、《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穗建規字〔2020〕16號)執行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18 |
PPP試點項目合作方選擇 |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試點項目(PPP試點項目)合作方選擇 |
按照《廣州市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試點項目實施方案》執行 |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
19 |
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余量資源交易 |
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余量資源交易 |
全部 |
自然資源部門 |
20 |
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拆舊復墾)指標交易 |
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拆舊復墾)指標交易 |
全部 |
自然資源部門 |
21 |
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交易 |
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交易 |
按照供銷合作社行業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
供銷合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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